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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体制剖析 | |
作者:宋仁勇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9/2 9:40:44 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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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体制:高速公路管理主要包括建设管理和运营管理两个阶段。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是指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和营运管理是否由同一管理机构实施。建设管理体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1、建管一体型:从规划、设计、筹资、建设到收费还贷、养护、管理等由一个管理机构管理。法国的不收费高速公路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均由中央管理局、地方管理局和管理事务所负责。首都高速公路发展公司也采用这种用体制。其有利方面:有利于精简管理机构,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经营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运营效益;与集中垂直企业管理体制相结合,可以形成极富活力的管理体制;建设和运营管理有机衔接。弊端:不利于建设、运营两个阶段的专业化管理(美国、法国、意大利、菲律宾、陕西)。2、建管分离型:高速公路规划、设计、筹资、建设管理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建成后由另一专门机构负责养护、收费还贷和管理。其有利方面:有利于高速公路技术密集的专业化管理。弊端:不利于精简管理机构;不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经营成本;建设和运营管理易脱节(日本)。 交通管理体制: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迅速发展,国务院办公厅(1992)16号文规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在高速公路管理中,公路及公路设施的修建、养护和路政、运政管理等,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安全和畅通等)由公安部门负责。”因此,各地对高速公路管理的组织机构形式,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暂不作全国统一规定。公安、交通两部门要相互支持,大力协同,把高速公路管理好。据此,各省都在制定各自的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或办法。绝大部分交通和公安部门分别组建管理队伍,单一执法。交通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机构重叠、一事多管、职能交叉、推委扯皮,很难充分体现高速公路管理“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极少部分省对交通管理体制进行了大胆改革,采用“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管理体制。目前,我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综合执法体制:对路段的各项行政执法由公安部门派出公安干警与交通部门的路政、运政人员组建的行政执法大队实施综合执法。1994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成渝高速公路实施“统一管理,综合执法”的管理体制,6年来,这种体制的事实是卓有成效的,交通事故明显减少,社会反映良好。减少了执法机构间的矛盾,执法管理快捷高效。容易得到各级政府、公安、司法部门和群众的支持。信息可以共享。弊端:需要交通警察,路政、运政人员间的相互协同配合(美国、法国、日本、德国、英国、重庆、辽宁、广东)。 2、单一执法体制:公安部门成立高速公路交通警察队独立负责高速公路的治安管理、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交通部门高速公路路政人员独立负责路政、道路清障、救援和发布交通信息。交通部门运政人员独立负责运政管理。公安、交通部门各自设立交通管理机构,交通警察、路政、运政、稽查人员各自单一执法。例如上海沪嘉高速公路现有交通、公安两家独立的交通管理机构,即市政工程管理局公路管理处下属的沪嘉高速公路管理所路政科负责路政管理。市公安局下属的沪嘉交通管理所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交通管理机构,各自为政,执行各自的《管理办法》,又因为《管理办法》的内容、尺度、管理权限的交叉而相互干扰(江苏、上海)。弊端:不能信息共享,多头执法,增加执法机构间的矛盾,不易得到各级政府、公安、司法部门和群众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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