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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在挤压下变形 |
作者:王夙君 |
来源:互联网 |
点击量: |
发布时间:2009-2-13 15:14:12 |
都没有提出交纳质量保修金的概念。《通知》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细节规定不完善,配套措施不健全,指导思想上缺乏对劳资双方平等的保护意识,在执行过程中就“走了形”,可以说成为业主拖欠工程款首要的“杀手锏”,也是制约建筑企业发展最沉重的“紧箍咒”。这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比例问题
《通知》颁布之前,工程质量保证(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一般以工程尾款的方式出现。尽管具体比例由双方具体约定,但按照业内的约定俗成,一般为工程款的2%~3%,最高不超过5%。并且,由于在性质上属于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所必须付给承包商的款项,如果拖欠,一旦后者付诸法律手段,则业主败诉可能性很大,故拖欠尾款要冒较大风险。但《通知》颁布之后,特别是其第三条第二款“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这就给业主利用保证金拖欠工程款提供了一个合法不合理的操作空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业主往往在合同中要求承包商订立5%~10%的保证金,否则便以不签约作为要挟。由于业主处于一个强势的市场地位,很多承包商不得不就范,甚至有些带资垫款的承包商也难以幸免,接受这种双重的资金占压。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期限问题
《通知》中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期限是跟缺陷责任期相挂钩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通知》第三条也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二)保证金预留期限;(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尽管《通知》中对缺陷责任期设定了“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三档供双方协商,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业主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将其设定为短则一年,长则两年,甚至更长。这样一来,高达工程总价款5%~10%的资金被合法延迟一年甚至两年才支付,况且,这么长的时间内建筑物的产权很可能会发生变更,这一方面严重增加了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与财务成本,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其经营风险。因此,很多建筑企业感到《通知》缺乏对承包商的保护力度,对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说是怨声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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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21cpmzhang 责任编辑:21cpmzh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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