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
作者:佚名 |
来源:本站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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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5-22 13:50:01 |
期,从而导致服务期限延长的,项目管理企业不仅不应要求追加服务费用,而且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过,一般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根据公平原则,项目管理企业有权获得相应的服务费补偿: (1)由于业主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2)工期延误时间超过一定的期限(比如半年)。 5、 审批手续的办理 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从前期的立项直到最后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其涉及的报批、报审和报备手续极为繁琐复杂。业主方作为非专业单位,并不了解上述手续,若自行办理不仅成本较高、时间较长,更可能长期无法通过审批。鉴于此,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尽量由项目管理企业负责办理上述手续,以充分利用项目管理企业的专业优势和资源加快审批程序。 总之,项目管理服务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技术问题均比较复杂,本文仅从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的角度进行了初步的分析。目前,我国关于项目管理尚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何理顺业主方、项目管理企业、设计方和其他承包商的法律关系,在建设工程各阶段如何落实项目管理工作,均需要在实践中摸索和总结,也有待立法对此进一步完善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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