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应配合安全机构,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办法及责任人。对于事故受害人,按规定及时予以救治并给予经济补偿,符合工伤条件的按工伤办法处理。处理劳动安全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发生后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于事故责任人,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事故处理决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在某些岗位长期工作有患职业病的危险,根据2002年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印发的《职业病目录》,我国共有10类104种职业病,并且职业病种类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矿山企业属于职业病多发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配合安全机构,监督和协助改善工作环境和劳保用品,预防职业病发生,保障职业劳动安全。
七、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管人员
由于矿山企业安全事故的高发性,法律规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行使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负责包括劳动安全在内的全部安全事务。人力资源部门完善企业组织结构时,应考虑到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矿山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最高层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工程师担任委员,委员会负责管理和监督企业全部的安全事务。员工较多或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应设置安全管理小组并配备专职安全员,管理本部门的安全事务。其他部门以及车间和班组,根据安全事务工作量,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下级安全机构受上级安全机构管理和监督,各级行政负责人是本级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安全工程师和安全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具备丰富的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一般要求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和安全员证书。
【参考文献】
[1]王振华.矿山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全集[M].吉林:银声音像出版社,2004.
[2]蔡禄全.建筑施工管理实用丛书——安全员[M].山西: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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